建材之风讯:工业排水管道的防火、防爆有哪些一般规定?
(1)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大灾的气体时,其管道系统中应设置水封井。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生产装置、贮罐区、原料贮运场地、成品仓库、容器洗涤车间等的污水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。水封深度一般采用D.25m。井上宜设通风管,井底宜设沉泥槽。
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,均不宜设在车行道及引人众多的地段,并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。
(2)易燃、可燃液体输送管道的绝缘材料,井应防止可燃气体渗人绝热层内。
(3)管道穿越防火堤或分隔堤处,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。
(4)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气阀,最低点应设放空阀,生产停车后可能积聚液体的部位也应设放空阀。所有排放管道上的阀门应尽量靠近主管。
(5)易燃、易爆气体应根据气量大小等情况,确定向火炬排放或向高空排放或采取其他措施。
(6)排放易燃、易爆气体的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。
(7)含有易燃、易爆气体和液体的排水管道,应尽量避免在电车轨道、火车轨道和电气设备附近通过。严禁在高压电线路附近通过。
(8)检修管道时,应把易燃、易爆气体和液体排除干净。
(9)用非导电材料制成的管道,必须在管外或管里缠绕铜丝或铝丝,金属丝末端应固定
在金属导管上,与接地系统相连接。
(10)易燃、可燃液体管道的管沟(廊),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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